**玄商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0)玄0105刑初1611號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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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公訴機關**:玄商市人民檢察院
**審理法院**:玄商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日期**:2010年9月15日
**涉案被告人**:龐立春(原副市長、公安局長)、薛軍(原市委秘書長)、李春來(原市委副書記)、李長河(帝和置業集團董事長)、沈禾鉤(發展投資集團董事長)、李長生(郵政儲蓄銀行分行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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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程序**
1. **案件來源**:2010年3月12日,玄商市委巡察組發現線索,次日立案調查。
2. **起訴過程**:玄商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多項罪名對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案件于2010年7月28日進入審理程序。
3. **審理情況**: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出庭,六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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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犯罪事實**
**(一)龐立春(原副市長、公安局長)**
1. **職務犯罪**
- **貪污受賄**:2009年收受房地產商賄賂50萬元現金及價值300萬元房產,并虛構公安培訓項目套取財政資金200萬元(個人分得80萬元)。
- **濫用職權**:2007年篡改案件卷宗,包庇故意傷害案嫌疑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2. **涉黑犯罪**
- **包庇黑社會組織**:與李長河勾結,縱容其黑社會團伙實施暴力犯罪,并參與謀殺知情人金小胖。
- **國有資產侵占**:伙同薛軍、李春來等人低價賤賣國有企業國基建筑公司,非法獲利2000萬元。
**(二)薛軍(原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時任財政局長)**
1. **國有資產流失**:主導低價拍賣國有資產,收受好處費2000萬元。
2. **貪污受賄**:泄露內部消息收賄300萬元,虛報費用貪污80萬元,并向龐立春行賄150萬元。
**(三)李春來(原市委副書記,統戰部部長,時任國資委主任)**
1. **民生項目腐敗**:收受建筑商100萬元賄賂,導致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嚴重質量問題。
2. **國有資產侵占**:參與賤賣國基建筑公司,非法獲利2000萬元。
**(四)李長河(帝和置業董事長)**
1. **組織領導黑社會**:2006-2010年間實施敲詐勒索(涉案1000萬元)、綁架(索要500萬元贖金)、強迫交易等暴力犯罪。
2. **經濟犯罪**:虛構交易侵占公司資產800萬元,行賄政府官員500萬元,洗錢掩蓋非法所得。
**(五)沈禾鉤(原玄商市發展投資集團董事長,時任國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1. **國有資產流失**:明知價值5億元國有資產被低估,仍配合低價出售,導致重大損失。
2. **貪污受賄**:收受企業賄賂150萬元,虛報項目成本貪污100萬元,并幫助偷稅漏稅企業逃避處罰。
**(六)李長生(原華夏郵政儲蓄銀行玄商分行行長,時任國有資本運營集團董事長)**
1. **金融犯罪**:
勾結薛軍等人低估國企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虛構貸款項目貪污150萬元,收受賄賂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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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據情況**
1. **證人證言**:居民、企業員工等證實李長河團伙暴力犯罪;涉案企業人員指證行賄及資產賤賣細節。
2. **書證**:財務賬目顯示貪污資金流向;房屋買賣合同、威脅信件等證實涉黑犯罪;通話錄音及舉報信佐證龐立春與李長河勾結。
3. **供述**:龐立春等五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沈禾鉤部分否認但證據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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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辯護意見及法院認定**
1. **龐立春等五人**:辯護人以認罪態度、家庭困難等請求從輕,法院認定其犯罪情節嚴重,不予采納。
2. **沈禾鉤**:提出多項辯護意見。
其一,關于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認為沈禾鉤缺乏主觀故意,其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是在接到上級指示后進行操作的,并無實際決策權。在國有資產出售流程中,雖然沈禾鉤所在公司打了報告,但真正的評估環節由國資委主導,評估價值為 1000 萬并非其所能決定,且最終審批環節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和領導,沈禾鉤只是流程中的一環,沒有對資產價格和出售方式的實際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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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事人沈禾勾完全不具有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主觀要件。
其二,對于貪污罪,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沈禾鉤個人從國有資產出售事件中獲取了非法利益,不存在非法占有國有資產的行為。
其三,關于受賄罪,指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沈禾鉤收受他人財物來為其在國有資產出售過程中提供便利。
其四,針對行賄罪,稱無行賄的事實依據,沈禾鉤在整個事件中沒有為達到低價購買國有資產的目的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其五,就職務侵占罪而言,辯護人認為主體和行為嚴重不符,沈禾鉤作為國有建筑工程公司的負責人,沒有將本公司財物占為己有,出售的是國有資產,并非公司內部財物侵占行為,且他也沒有將出售國有資產所得裝入自己腰包,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
其六,關于濫用職權罪,認為沈禾鉤在國有資產出售過程中的行為是被動執行上級指令,濫用職權罪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沈禾鉤并沒有主動濫用職權,他是在上級安排下工作,不能因執行上級錯誤指令就認定其濫用職權。
其七,對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認為沈禾鉤本身沒有幫助其他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主觀意圖,他所做的一切都是被上級和更高掌權者推動,不得已而為之。
其八,指出沈禾鉤并非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徇私枉法罪,認為此項指控存在嚴重的法律適用錯誤。
法院認為其作為負責人未履職阻止犯罪,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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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依據及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 貪污罪(《刑法》第382條)、受賄罪(第385條)、行賄罪(第389條)、涉黑罪(第294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第169條)等。
**判決結果**
1. **龐立春**: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 **薛軍**: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0年,罰金550萬元。
3. **李春來**: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5年,罰金560萬元。
4. **李長河**: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 **沈禾鉤**: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5年,罰金550萬元。
6. **李長生**: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0年,罰金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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